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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有哪些原则

来源:澳泰情感

交通事故认定当中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三)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四)安全原则。包括合理避让原则与合理操作原则。

(五)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第

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要遵循的原则有:

1、行为责任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判定可以参照下列内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认定期限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车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归责原则是哪些?

1、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本条体现出“过错责任原则”,即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首先必定系因当事人的行为引起,无行为则无责任;其次,考虑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最后,再考虑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2、因果关系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本条体现出“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也就是说,在交通违章行为中,哪些行为与事故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才承担法律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本条体现出“过错推定原则”,即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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