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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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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是有限责任公司最适合的设立方式,因为它能够迅速成立公司,简化设立程序,减少繁琐步骤。由于股东人数较少且董事会成员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这增强了公司的向心力,有利于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保护。发起设立方式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适合发起设立的原因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两种公司形态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较小,人合性较强,资本具有闭合性,因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均采用了发起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为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第一次发行的全部股份而建立有限公司的方式。此种设立方式,由于发行股份总数由发起人自行认足,不另外对外募集认股人,因而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成本较低,但是需要发起人之间有比较深的信任关系。

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使有限责任公司迅速成立,设立程序变得简单,减少了许多繁琐的设立程序;由于股东人数较少,而且董事会成员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这使得公司的向心力强,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十分有利,发起设立方式是最适合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使有限责任公司迅速成立,设立程序变得简单,减少了许多繁琐的设立程序;由于股东人数较少,而且董事会成员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这使得公司的向心力强,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十分有利,发起设立方式是最适合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适合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第一次发行的全部股份而建立公司,程序简便,成本较低。这种方式能够使公司迅速成立,减少繁琐的程序。由于股东人数较少且董事会成员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向心力强,有利于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发起设立方式是最适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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