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落户或迁移手续可由当事人或户主办理。办理子女上户口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无需户主本人,只需父母携带相关材料办理。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机关可协助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内容,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
法律分析
1.当公民办理户籍落户或者迁移手续,可以由当事人本人去办理,也可以由户主办理。
2.若户主子女要办理上户口,需要户主本人去派出所。但如果是户主的孙子女或者是外孙子女需要上户口,则不需要户主本人,只要孩子的父亲或者是母亲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到派出所办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结语
户籍迁移、办理上户口等手续,可由当事人本人或户主代办。对于户主子女的上户口,需户主本人前往派出所办理;然而,对于户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只需孩子的父母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派出所办理。以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变更或更正时,户主或本人可向其申报,经审查属实后予以处理。如有必要,户口登记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